《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最新实施时间是自2012年4月28日公布之日起施行。这一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旨在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的身心健康。
该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在女职工经期、孕期、哺乳期等特殊时期应提供的劳动保护措施,包括禁忌劳动范围、工资待遇保障、产假与生育津贴、哺乳时间与设施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例如,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或与其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是否参加生育保险而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安排哺乳时间,并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等。
此外,该规定还强调了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确保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