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单位要对内部承包后分工程债务承担责任。
详细分析如下:
在工程施工领域,当施工单位以内部承包的形式将工程转包给内部人员或团队时,虽然这种承包形式在内部管理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但在对外关系上,施工单位仍然是工程的施工主体。这意味着,因工程施工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包括材料采购、工人工资等,都应由施工单位享有和承担。
例如,某施工单位与某产业园签订了一份《工程承包合同》,承接了产业园内的道路施工工程。随后,该施工单位又以内部承包的形式,将该工程转包给了没有资质的段某施工。在对外公示中,施工单位仍然是该工程的施工方,项目负责人为段某。段某在施工过程中,向个体户李某购买了混凝土等材料,并出具了欠条。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欠条是由段某出具的,但由于施工单位是对外公示的施工主体,交易方李某有理由相信混凝土的采购方是施工单位,因此施工单位应对这笔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从法律角度来看,施工单位的这种行为属于对自身经营行为的处分,属于内部管理行为。但在对外关系上,不能以此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施工单位在对外承担债务后,可以根据其内部管理规定,追究承包人段某的相应责任,但这并不影响施工单位对外部债务承担的法律义务。
综上所述,工程施工单位在内部承包后,仍然需要对因工程施工而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这是基于施工单位作为施工主体的法律地位,以及保护交易方合法权益的法律原则所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