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 二 出台后 退休返聘人员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汤伟勤律师|法行宝
2025-08-08 劳动纠纷

退休返聘人员通常属于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这一结论主要基于以下几点法律依据和解释:

  1.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终止。这意味着退休后再被返聘的个体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再形成新的劳动关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进一步指出,用人单位与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应按劳务关系处理。
  2. 关系特点:

    • 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是基于双方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建立的劳务关系。这种关系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的调整,而是受相关民事法律的调整和保护。
    • 在劳务关系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主要通过签订的书面协议来明确,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条款。
  3. 实践差异:

    • 虽然法律规定了退休返聘通常不构成劳动关系,但在实践中,各地司法实践可能存在一定差异。对于虽已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返聘,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有些地方可能仍会认定为劳动关系。因此,在具体案件中,应结合当地司法实践和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综上所述,从法律的角度来看,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通常构成的是劳务关系。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应明确法律关系,签订合适的书面协议,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如果你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