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暂予监外执行做鉴定的费用谁出”这一问题,以下是详细解答:
通常情况下,暂予监外执行的鉴定费用由交付执行的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承担。这是因为对罪犯进行病情诊断、妊娠检查等鉴定,是执行机关职责内的事,目的是判断罪犯是否符合监外执行条件。不过,在实际操作中也可能存在特殊情况,具体分析如下:
交付执行前:监外执行鉴定费用,如病情鉴定费,由交付执行的法院决定承担方,一般先由申请方垫付,最终按实际情况确定。
交付执行后:监狱、看守所对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做病情诊断、妊娠检查等的鉴定费用,通常由监狱、看守所承担。这是因为此时鉴定是执行机关为了履行其职责而进行的,费用自然应由其承担。
特殊情况:在复杂案件中,法院可能根据具体案情,让某一方承担或多方分担鉴定费用。此外,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申请监外执行并进行鉴定,费用一般由其自行承担;而若是司法机关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审查监外执行条件,费用则可能由司法机关承担,从国家财政列支。
费用禁止向罪犯及其家属收取:需要注意的是,社会调查评估等与暂予监外执行相关的费用,不得向罪犯及其家属收取。
综上所述,暂予监外执行做鉴定的费用承担主体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有进一步疑问或需要详细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