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民事审判委员会发现生效判决有错误时,应遵循以下程序处理:
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如果发现确有错误,且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因此,当民事审判委员会发现生效判决有错误时,首先应将此问题提交给审判委员会进行深入研讨与分析,以决定是否再次开庭审理。
决定再审或提审:
- 审判委员会经过讨论后,如果认为原判决确实存在错误,可以决定由本院重新审理,即启动再审程序。
- 如果是最高人民法院发现地方各级法院的判决、裁定有错误,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错误,则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重新组成合议庭再审:
- 一旦决定再审,法院应重新组建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以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上报审判结果:
- 如果案件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那么下级人民法院在完成再审后,应将新的审判结果上报给最高人民法院。
纠错与赔偿:
- 如果再审结果证明原判决确实有误,法院应及时纠正错误,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受影响的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赔偿或补偿。
综上所述,民事审判委员会发现生效判决有错误时,应通过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或提审、重新组成合议庭再审、上报审判结果以及纠错与赔偿等程序来处理。这些程序旨在确保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