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诉证据规定 第几条 书证控制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 推定原告主张成立-胡军律师|法行宝
2025-08-08 行政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书证控制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推定原告主张成立的规定,体现在该规定的第三十一条。具体条文内容为:“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在此情境下,若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在行政诉讼中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其掌握的书证,而该书证对于证明案件事实具有关键作用,法院可以依据上述规定,推定原告关于该书证内容的主张成立。这一规定体现了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即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若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其主张,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