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和雇员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这一结论基于以下几点分析:
劳动关系的确认:
- 根据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部发[2005]12号),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同时具备以下三种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个体户的用工主体资格:
- 《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明确,“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 因此,经过合法注册,具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是合法的用工主体。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 劳动关系中形成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指挥与被指挥的隶属关系,劳动者除了定期得到劳动报酬外,还享有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项待遇,如社会保险待遇等。
- 劳务关系则是平等主体依据双方约定所形成的一种财产关系,不存在人身的隶属性,一般只涉及劳动报酬问题,而无社会保险等其他待遇。
综上所述,个体工商户与雇员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这意味着个体工商户应按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与员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其员工受劳动法保护,并按《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个体工商户与雇员之间发生劳动纠纷,可以按照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