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对于发包人给施工人发放“奖励”是否有效的判定,取决于合同的有效性以及奖励款的性质。具体分析如下:
一. 合同有效性对奖励款效力的影响
合同有效时: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那么合同中约定的奖励款条款自然也是有效的。承包人如提前完工,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奖励款。
合同无效时: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则关于奖励款的约定也可能被视为无效条款。但在此情况下,最高院的立场有所摇摆。有案例中认为,无效合同中的奖励款不属于工程价款范畴,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然而,也有案例认为,尽管合同无效,但奖励款实为合同对价款的一部分,针对承包人的额外付出给予的奖励,属于工程款的组成部分,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二. 奖励款的性质
综上所述,最高院对于发包人给施工人发放“奖励”是否有效的判定,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需要根据合同的有效性以及奖励款的性质来具体判断。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奖励款条款自然有效;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若奖励款被视为合同对价款的一部分,承包人仍有可能要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我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及合同的有效性,以避免潜在的纠纷。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