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6类人员-靳海波律师|法行宝
2025-08-06 行政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规定的六类监察对象具体包括:

  1. 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这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2.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类人员主要是指在上述组织中,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外,对公共事务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

  3.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这包括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以及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相应职责的人员。

  4. 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这类人员是指在这些由国家举办或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

  5.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这包括从事集体事务和公益事业管理、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以及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

  6. 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这类人员包括履行人民代表大会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行公职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委员、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以及在党政机关中从事公务但未列入编制的人员等。

这六类对象涵盖了我国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各种类型,体现了监察工作的针对性和操作性,依法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