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罪的起算点-南辉律师|法行宝
2025-08-05 刑事辩护

拒不执行罪的起算点,是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具体来说:

  1. 针对法院判决:

    • 当执行依据为一审判决时,如果宣判后当事人既未上诉,检察院也未抗诉,那么起算点是上诉、抗诉期满后的次日。因为在此之后,一审判决即正式生效。若当事人上诉或者检察院抗诉,则以二审裁判送达之日作为起算点,因为二审裁判才是最终的生效判决。
    • 若执行依据是二审判决,起算点就是判决送达之日,送达后判决即刻生效。
  2. 针对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

    • 通常情况下,以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算。例如,法律文书要求在10天内履行义务,那么10天期满即为起算点。
    • 如果未指定履行期间,则以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算。
  3. 特殊情形:

    • 若行为人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之前,就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等阻碍执行的行为,起算时间从其实施该行为之日开始。

这一规定符合立法原意,与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协调一致,并有助于实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法目的,即解决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难”问题。通过明确拒不执行行为的起算时间,能够有效促使义务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主动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维护法律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