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用于实施诈骗的网站本身并不直接构成诈骗罪,而是可能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这是因为,诈骗罪的构成需要行为人具有诈骗的故意,并且实施了诈骗行为,使他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从而行为人或者第三者获取财产。而在设立诈骗网站这一行为中,虽然行为人可能知道网站将被用于诈骗,但并未直接参与诈骗行为,也没有使他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具体来说,设立用于实施诈骗的网站,更准确地说是为诈骗行为提供了工具或者平台,属于诈骗行为的预备阶段。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这一罪名正是对这类预备行为进行独立定罪处罚的体现。
此外,如果设立网站的行为人与实施诈骗的行为人之间存在共谋关系,即共同策划、共同实施诈骗行为,那么设立网站的行为人也可能因共同犯罪而构成诈骗罪。但如果没有共谋关系,且设立网站的行为人仅提供了网站这一工具,那么其行为就更符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设立用于实施诈骗的网站之所以不构成诈骗罪,而是可能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因为这一行为本身并未直接实施诈骗,而是为诈骗行为提供了条件或者工具,属于诈骗行为的预备阶段。如果行为人与诈骗行为人存在共谋关系,则可能因共同犯罪而构成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