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67条全文内容是什么-张超律师|法行宝
2025-03-22 房产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是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权及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备条件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 监督检查权: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
  2. 监督检查人员要求:

    •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检查遵循主体、对象、内容、程序、措施合法的原则。
    • 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是对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专业法律知识的要求。
    • 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是对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备职业道德和执法能力的要求。
  3. 农村宅基地管理:

    • 本条中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监督检查是根据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而新增加的规定。
    • 发生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实并查处,其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的措施适用于本法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

我的观点:这一条款明确了土地管理监督检查的主体、对象、内容、程序及措施,强调了监督检查人员的专业法律知识和职业道德要求,对于维护土地管理秩序、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具有重要意义。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