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网络犯罪 支付结算型 帮助行为的结算与认定-储博刚律师|法行宝
2025-08-02 刑事辩护

针对您提出的新型网络犯罪中“支付结算型”帮助行为的结算与认定问题,以下是我为您提供的清晰、详细、有深度的解答:

一、支付结算型帮助行为的定义与特征

支付结算型帮助行为,是指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转账取款等帮助行为。这类行为通常涉及提供银行卡、支付账户等工具,帮助犯罪分子收取或转移犯罪资金。其特征主要包括:

  1. 主观明知: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他人进行的是网络犯罪活动。
  2. 客观行为:客观上实施了提供银行卡、支付账户等工具,帮助犯罪分子进行支付结算、转账取款等行为。

二、支付结算型帮助行为的罪名认定

在支付结算型帮助行为的罪名认定上,主要涉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掩隐罪)的界分。两者在法益侵害、客观行为等方面存在重合,但仍有以下区别:

  1. 帮助行为介入的时间:

    • 掩隐罪通常发生在上游犯罪既遂之后,即犯罪所得已经产生。
    • 帮信罪则可能发生在网络犯罪行为实施之前、过程中,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延续到犯罪既遂后,但关键是其“明知”必须产生于被帮助的网络犯罪实施之前或实施中。
  2. 帮助支付结算的资金性质:

    • 掩隐罪要求帮助流转、支付结算的资金为犯罪所得。
    • 帮信罪则不特定于犯罪所得,只要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并提供帮助,即可构成。

三、支付结算型帮助行为的类型化认定

为了更准确地界分帮信罪和掩隐罪,可以对支付结算型帮助行为进行类型化认定:

  1. “供卡+转账型”:行为人既实施“两卡”(银行卡、电话卡)的收购、出租、出售行为,又实施后期的资金接收、流转行为。这种类型可能构成掩隐罪,需满足“出租、出售信用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代为转账、套现、取现”等主客观要素。

  2. “供卡型”:行为人仅实施“两卡”的收购、出租、出售等行为,未实施后期的转账等其他帮助行为。这种类型通常认定为帮信罪。

  3. “转账型”:行为人仅实施后期的转账、资金流转帮助行为,而未实施其他帮助行为。这种类型的认定需结合所帮助对象实施的网络犯罪行为类型来判断。

四、区分帮助对象实施的网络犯罪行为类型

行为人帮助支付结算的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类型不同,其罪名认定也可能有所不同:

  • 如果所帮助的对象实施的是网络赌博犯罪,由于网络赌博属于经营型犯罪,帮助转移的赌资属于非法往来款项,无法完全认定为犯罪所得,因此通常不构成掩隐罪,而可能构成帮信罪。
  • 如果所帮助的对象实施的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且所转移的资金可以证明为犯罪所得,则可能构成掩隐罪。

五、结论

综上所述,对于新型网络犯罪中的支付结算型帮助行为,需要准确把握其特征、罪名认定标准以及类型化认定方法。同时,还需区分帮助对象实施的网络犯罪行为类型,以合理界分帮信罪和掩隐罪。在司法实践中,应结合具体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准确、公正地处理这类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