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 第三十八条 原文-喻燕立律师|法行宝
2025-08-02 劳动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的原文是:“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这一条款是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益的重要法律原则。以下是对该法条的详细解读:

  1. “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含义:

    • “每周”指的是一个完整的日历周,即从周一至周日。用人单位需要在这个周期内为劳动者安排至少一天的连续24小时休息时间。
    • 这个休息时间必须是连续的,不能是零碎的时段累积。
  2. 适用范围:

    • 此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以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3. 计件工作者的特殊考虑:

    • 对于采用计件工作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在制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时,应确保不违反国家工时制度,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益。
  4. 与国家工时制度的关联:

    •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国家工时制度,即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这与第三十八条共同构成了保护劳动者免受过度劳动剥削的法律框架。
  5. 特殊情况处理:

    • 对于某些特殊行业,如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以及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如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若因工作性质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可以灵活安排休息时间,但同样要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并需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明确了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义务,这是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和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基础。如果您有任何关于劳动法的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