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对应条款,主要是关于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具体分析如下:
法律条款内容:
-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条款的后果:
- 建设单位若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擅自开工建设,将面临被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的法律后果。
- 若逾期不补办手续,还将面临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同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适用的说明: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因此,对于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如果发生在《环境影响评价法》生效之后,或者虽然该违法行为在《环境影响评价法》生效之前发生但一直延续至其后,均应当适用《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综上所述,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行为,将面临严格的法律后果,包括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罚款以及行政处分等。如有相关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