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证不能定案”的司法解释及理解
“孤证不能定案”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原则。这一原则的含义是,不能仅凭一个孤立的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进而作出有罪判决。以下是对这一原则的详细解释:
法律依据:
-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一条款是“孤证不能定案”原则的法律基础。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八条也规定,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属于不起诉的情形。这进一步强调了证据必须查证属实,不能仅凭孤证定案。
理论根源:
- 孤证由于其虚实不明、真假难辨的性质,难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一个孤立的证据在性质上是一个尚未得到其他证据验证的证据,其真实性尚存疑问,因此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依据。
实践根源:
- “孤证不能定案”原则也是日常生活经验的总结,以及国民和司法的共识。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监委面对一方的举报、控告,任务就是查证看是否属实。如果仅凭一方的举报、控告就能认定事实判决犯罪,那么侦查机关、监委就没有必要存在了。
具体理解:
- “孤证不能定案”中的“孤证”,应当是指“仅有一个能够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实质性证据”。案件主要事实即被告人是否在犯意支配下实施了犯罪行为这一事实。
- 如果案件中仅有一个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实质性证据,得不到其他证据的补强或印证,其证明力无法得到验证,裁判者无法仅凭此“孤证”来认定案件事实。
- 即使案件中存在多个证据,但如果这些证据都属于同源证据,即各项证据的来源是同一的,如某一证人对案发时间、案发地点、嫌疑人作案过程的各项供述,由于这些证据都来自同一个证人,因此也无法保证各个证据的真实可靠。这种情况下,也应视为“孤证”,不能据此定案。
- 另外,“孤证不能定案”中的“案”指的是全案,而不是案件事实的某一部分或某个片段。
综上所述,“孤证不能定案”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要求裁判者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必须依据多个相互印证、查证属实的证据,而不能仅凭一个孤立的证据作出有罪判决。这一原则的实现,有助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