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人员是否必须回到所在户籍进行监管,这个问题涉及到《社区矫正法》及其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首先,根据这些法规,缓刑社区矫正的执行地应当是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这里的“居住地”指的是社区矫正对象实际居住的县(市、区)。如果社区矫正对象有多个居住地,那么可以确定其经常居住地为执行地。而“经常居住地”则是指社区矫正对象经常居住且拥有固定住所和固定生活来源的县(市、区)。
其次,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期间应如实提供其居住、户籍等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这是为了确保社区矫正的执行地能够准确确定,并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和更好地融入社会。
现在,针对你的问题,如果缓刑人员在上海有工作单位但无固定住所,那么他的居住地、经常居住地可能无法确定,或者不适宜执行社区矫正。在这种情况下,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如人民法院)会根据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缓刑社区矫正执行地。这并不一定意味着缓刑人员必须回到户籍地执行缓刑。
然而,如果缓刑人员在上海既没有工作单位也没有固定住所,那么他的居住地、经常居住地就无法确定。此时,根据目前的通常做法,可能会由缓刑人员的户籍地作为社区矫正执行地。
综上所述,缓刑人员是否必须回到所在户籍进行监管,并不是绝对的。这取决于缓刑人员的实际居住、工作情况以及社区矫正决定机关的具体判断。如果缓刑人员有固定住所和固定生活来源的异地居住地,并且该居住地适宜执行社区矫正,那么他可以在异地接受社区矫正而无需回到户籍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