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查本身并不具有强制权。行政检查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的行为,它主要是为了了解和掌握行政相对人的情况,以便行政机关能够更好地履行其管理职责。
在具体实践中,行政检查通常表现为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资料、物品、场所等进行查看、检验、测量、调查等行为。这些行为本身并不直接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行政机关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行政相对人存在违法行为,那么它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处罚措施,这些措施才具有强制执行力。
例如,根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强制、其他行政权力行政裁量权基准》的相关规定,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明确了检查内容、检查标准、实施层级、检查方式等要素内容,但并未赋予行政检查本身以强制权。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检查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得采取强制手段迫使行政相对人接受检查。
综上所述,行政检查本身并不具有强制权,它主要是行政机关为了履行其管理职责而进行的一种督促检查行为。如果行政机关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它会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或行政处罚措施来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