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农田法三章十五条规定-孙乐洋律师|法行宝
2025-03-21 房产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的具体内容为: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基本农田保护区,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该条款明确规定了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严格保护原则,以及因特殊原因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时应遵循的程序。如果您有关于此条款的具体应用或相关问题的进一步咨询,请随时告知,我会为您提供更详细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