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的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这样或那样严重损害的特性。以下是关于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中的详细解读:
一. 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
- 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是犯罪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所谓严重社会危害性,即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严重损害的特性。
- 我国刑法第13条对犯罪概念的规定中明确指出,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体现了社会危害性在犯罪构成中的核心地位。
二.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
- 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之一,它与刑事违法性紧密相连。社会危害性如果没有达到违反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则不构成犯罪。
- 社会危害性是对客观罪行及其结果的刑法负价值评价,与主观恶性、行为样态及主观恶性的评价相统一,形成对犯罪主客观相统一的评价。
三. 社会危害性的界定原则
- 在重构社会危害性理论时,应确立一系列界定社会危害性概念的原则,包括严格以法律的角度界定社会危害性概念,强调法对社会危害性概念的限制,以及基于客观主义的基本刑法立场来界定社会危害性。
- 社会危害性之“危害”应以人为基本对象,针对国家、社会、动植物、环境及没有被害人的危害行为,原则上不应该予以刑罚处罚。
四. 社会危害性与其他概念的关系
- 社会危害性与主观恶性、社会相当性、人身危险性等概念在客观主义刑法立场下有其独特的意义。社会危害性是对客观罪行及其结果的刑法负价值评价,而主观恶性则是对主观罪过及相关心理活动的刑法负价值评价。
- 社会相当性理论能够弥补社会危害性理论的不足,为刑法提供规范背后的实质评价路径。
- 人身危险性主要在刑罚领域发挥作用,与作为犯罪概念范畴的社会危害性不具有必然的联系。
综上所述,社会危害性是刑法上的核心概念之一,它体现了行为对社会的严重损害性,并作为犯罪的基本特征之一。在理解和应用社会危害性时,应坚持客观主义刑法立场,赋予其规范性、实体性内容,以确保其在我国刑法理论中的基础性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