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实施情况-侯俊杰律师|法行宝
2025-08-01 公司事务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实施情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实施背景与目的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于2024年5月11日由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并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的制定旨在规范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制定的,体现了国家对公平竞争环境的高度重视。

二、审查主体与职责

  1. 起草单位: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的起草单位,需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2.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3.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4. 国务院公平竞争审查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研究解决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评估全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

三、审查标准

条例明确规定了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的内容,包括:

  1. 限制或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如违法设置审批程序、特许经营权,限定经营、购买或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等。
  2. 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如限制外地或进口商品、要素进入本地市场,排斥、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等。
  3. 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如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财政奖励或补贴等,无法律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
  4. 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如强制或变相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等。

同时,条例也规定了某些特殊情况下,虽然政策措施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但符合特定情形且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时,可以出台。

四、审查机制与流程

  1. 起草阶段审查:拟由部门或联合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2. 初审与送审: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或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策措施,由本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起草单位需开展初审,并将政策措施草案和初审意见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3. 跨区域、跨部门协作: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
  4. 听取意见: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时,需听取有关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等利害关系人关于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还需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五、监督与保障

  1. 抽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抽查机制,对政策措施进行抽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
  2. 举报处理:对违反条例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需及时处理或转送有关部门处理。
  3. 督查与约谈:国务院定期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建设情况、工作开展情况等开展督查。对未按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起草单位,可进行约谈或给予处分。

六、总结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实施对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确保政策措施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为各类经营者创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