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的“三确定性”诉讼案例主要包括“儿子信托”和“孙子信托”案例,以及Morice诉Bishop of Durham案件。
一. “儿子信托”和“孙子信托”案例
案情概述
- 设立人设立了两个家族信托,分别是为了设立人的儿子们和孙子们设立,即“儿子信托”和“孙子信托”。两位原告是设立人的两个儿子,也是儿子信托的受益人。
- 原告认为这两份信托实际上具有遗嘱性质,因此在设立人再婚或设立新的遗嘱时,这两份信托就被自动撤销了。原告申请信托无效,并主张信托资产应为设立人的遗产。
法律争议点
- 信托的“三确定性”:意图的确定性、主题的确定性、对象的确定性。
- 信托是否被视为遗嘱性处置,以及撤销方式和遗嘱是否相同。
判决结果
- 法官综合考虑了信托文件、受托人义务、后续发生的一系列事实等,认为设立人并没有表现出成立信托的意图,而仅仅是在为他去世后的财产安排做打算。
- 法院最终认定,这是一份遗嘱性文件,即使没有被设立人二婚事实撤销,也被设立人在1978年成立的遗嘱撤销了。
案例启示
- 信托的“三确定性”是信托有效的关键要素,缺乏任何一项都可能导致信托无效。
- 设立人设立信托时必须有明确的意图,并且信托的财产和受益人必须明确指定。
二. Morice诉Bishop of Durham案件
案情概述
- Bishop of Durham被指定为一份遗嘱的执行人,并被赋予“全部或全部的净收入,以他认为适当的方式,用于他认为有价值和适当的慈善用途”。
- Morice挑战了这一部分的遗嘱,理由是它没有明确的受益人(即缺乏对象的确定性)。
法律争议点
判决结果
- 案件上诉到了英格兰的法庭,由Lord Eldon LC裁决。他同意了Morice的观点,认为一个信托需要有明确的受益人,否则它将无效。
案例启示
- 信托的受益人必须明确定义,这是信托有效的关键要素之一。
- 设立信托时,必须确保所有细节都明确并且符合法律要求,以避免潜在的法律纠纷。
这些案例强调了信托的“三确定性”在信托有效设立中的重要性。设立信托时,必须确保意图、主题和对象都明确无误,以避免未来可能发生的法律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