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骗手段获取的资质应当被撤销。以下是具体的法律分析:
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二. 撤销与吊销的区别
撤销:通常是因为行政许可的取得本身存在问题,如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行政机关在作出许可决定时存在违法情形。撤销是对错误行政行为的纠正。
吊销:则通常是因为被许可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导致行政许可被行政机关强制收回。吊销是对违法行为的惩罚。
三. 结论
我建议,对于通过欺骗手段获取的资质,相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同时,也提醒广大企业和个人,在申请行政许可时,应当诚实守信,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和材料,以免因欺骗行为而面临法律后果。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