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标活动中,投标属于承诺。具体分析如下:
一. 招标与投标的法律性质
招标是要约邀请: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在招标活动中,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其目的是为了吸引投标人前来投标,而非直接与投标人订立合同。因此,招标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要约邀请。
投标是要约:根据同一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提交给招标人,这表示投标人愿意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因此,投标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要约。
中标通知书是承诺:当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会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表示接受中标人的投标条件,愿意与其订立合同。这一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承诺。
二. 招标与投标的实际流程
综上所述,在招标活动中,投标属于承诺的前一阶段,即要约;而中标通知书才是招标人的承诺。但根据问题的直接询问,“招标中哪个属于承诺”,应理解为在招标活动的整体流程中,哪个环节或行为构成承诺。因此,答案是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不过,从问题的表述来看,可能是对招标与投标的法律性质存在误解,故我重点解释了投标作为要约的性质。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