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失败并没有一个特定的法定称呼。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救济制度,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如果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或者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这通常被视为行政复议的“失败”。但在法律术语中,并没有一个专门用来描述这种“失败”的称呼。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行政复议失败,申请人可以选择进一步采取法律措施,比如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是行政复议之后的一种法律救济途径,它提供了更为严格和正式的司法审查程序。
总之,行政复议失败并没有一个法定的专门称呼,但申请人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律手段来继续寻求救济。如果你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