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物权法》中关于合法登记的规定主要在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等。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条款明确指出了登记对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重要性,是物权合法登记的基本原则。
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这一条款进一步强调了登记簿在物权变动中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这一条款区分了物权变动与合同效力的关系,即使未办理物权登记,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六条至第十七条:详细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内容以及权属证书的性质等,进一步细化了物权登记的具体要求。
第二十条: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对于保障未来物权变动的安全性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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