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的自留地是受法律保护的,具体的法律条款如下: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这一条款明确了农村自留地的所有权归属,即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也进一步重申:“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一法条与宪法中的规定相一致,再次强调了自留地的集体所有权性质。
综上所述,农村的自留地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保护,具体条款为《宪法》第十条和《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这些法律条款明确了自留地的所有权归属,为农民的土地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