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管理法123条罚款标准-白旭飞律师|法行宝
2025-07-31 侵权纠纷

您提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123条,但根据我目前的信息,我无法直接给出第123条的具体罚款标准,因为在我所了解的法律文本中,是直接跳转到了第124条的具体规定和罚款标准。不过,我可以为您详细解读第124条的相关内容,这可能会对您有所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124条明确规定了对于一系列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这些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使用欺骗手段取得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编造生产、检验记录;以及未经批准在药品生产过程中进行重大变更等。

对于上述违法行为,法律规定了以下处罚措施:

  1. 将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及其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
  2.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 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若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则按十万元计算。
  4. 情节严重的,还将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甚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5. 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将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能面临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此外,对于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合法上市的药品,若情节较轻,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罚,但这并不意味着此类行为合法,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希望以上信息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对《药品管理法》的其他条款或相关内容有更多疑问,我会很乐意为您解答。同时,也建议您查阅最新的法律文本或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