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税收征管罪在《刑法》第三编第二章第六节。以下是详细分析:
一. 危害税收征管罪的位置
- 危害税收征管罪被规定在《刑法》的第三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具体位于第二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第六节,节名为“危害税收征管罪”。
二. 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具体内容
- 危害税收征管罪包括多种具体罪名,如逃税罪、抗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等,以及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的相关犯罪。这些罪名共同构成了危害税收征管罪这一类别。
- 例如,逃税罪(《刑法》第201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将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三. 总结
- 综上所述,危害税收征管罪在《刑法》的第三编第二章第六节,这一节详细规定了各种危害税收征管行为的具体罪名和相应的刑事处罚。了解这些规定对于企业和个人遵守税法、规避涉税风险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