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工作条例 第九条规定-吴沅峰律师|法行宝
2025-03-21 行政纠纷

《人民调解工作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的推选产生方式及任期。具体内容为:

  •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
  • 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
  •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这一规定确保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的广泛代表性和群众基础,同时规定了明确的任期,有利于保持委员会的稳定性和工作的连续性。例如,在某小区,居民委员会可以通过居民会议推选出热心调解、公道正派的居民担任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这些委员将依据法律规定,为小区内的居民提供调解服务,解决民间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