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民事调解协议法条规定-张敬辉律师|法行宝
2025-07-01 行政纠纷

人民法院调解协议的相关法条规定,主要集中在其制作、生效、法律效力及反悔等方面。以下是对这些方面的详细阐述:

  1. 调解协议的制作与生效:

    • 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就民事权益争议进行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后,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需写明诉讼请求、案件事实及调解结果,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特殊情况下,如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等,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协议应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法律效力。
  2. 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 调解协议生效后,即表示人民法院已从法律上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原诉讼程序终结。
    • 调解协议明确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需严格履行。
    • 若一方拒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 反悔的相关规定:

    • 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有权反悔,此时法院应及时作出判决,因调解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 若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生效,并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则即使未制作调解书,该协议也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法院应制作并送交当事人。拒收调解书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4. 调解协议的内容与制作要求:

    • 调解协议的内容应全面、具体,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纠纷的简要事实、权利义务关系、解决方案或赔偿数额、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 法院在制作调解协议时,会确保内容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可执行性,以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涉及民事纠纷并希望通过调解解决时,建议当事人充分了解调解协议的相关法条规定,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我会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