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一审在法院答辩后,二审不可以提属于仲裁的管辖权异议。下面我将从几个方面详细解释这一结论:
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时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这意味着,管辖权异议通常应在一审程序中的答辩状提交期间内提出。
- 如果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那么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
二审中的管辖权异议:
- 在二审程序中,当事人一般不得再提出管辖权异议。因为二审法院主要对一审法院的判决进行审查,而不是重新确定管辖权。
- 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如一审法院违反级别管辖或专属管辖规定,当事人才可能在二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但这种情况需要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来支持。
仲裁与诉讼的管辖权区别:
- 仲裁和诉讼是两种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它们各自有独立的管辖权规定。
- 如果当事人选择仲裁作为纠纷解决方式,那么应当按照仲裁协议或仲裁规则来确定仲裁机构或仲裁庭的管辖权。
- 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不能将属于仲裁管辖的事项提出管辖权异议,因为这两者属于不同的管辖体系。
综上所述,一审在法院答辩后,二审通常不可以提属于仲裁的管辖权异议。如果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应当在一审程序中的答辩状提交期间内提出。如果一审未提出且应诉答辩,那么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在二审程序中,除非有特殊情况且能提供充分理由和证据,否则一般不得再提出管辖权异议。如果你对此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