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中重新鉴定的决定权在法庭。具体分析如下:
一. 重新鉴定的决定权归属
-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由此可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重新鉴定的决定权在法庭。
二. 重新鉴定的情形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 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 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 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 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 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但最终决定权在法庭。法庭会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对重新鉴定的申请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