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二的新规定-张翠云律师|法行宝
2025-03-21 婚姻家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于2025年2月1日起施行,对重婚与离婚、财产分割与债务处理、父母出资购房、子女抚养等多方面进行了详细的新规定。以下是部分重要内容的解读:

一、重婚与离婚

  • 重婚无效:新规定明确重婚行为绝对无效,即使后续婚姻状态发生变化,如离婚或配偶死亡,也不能转为有效婚姻。
  • “假离婚”不予支持: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法院将不予支持。

二、财产分割与债务处理

  1. 彩礼问题:

    • 未办理结婚登记、办理但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导致生活困难,可请求返还彩礼;后两种情况需以离婚为条件。
  2. 夫妻债务:

    • 强调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包括共同签字、事后追认等,同时规定了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 婚前个人债务,债权人向配偶主张权利不予支持,除非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
  3. 财产分割协议:

    •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发生纠纷可提起诉讼。
    • 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需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4. 打赏与赠与:

    • 未经同意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且数额明显超出家庭消费水平,视为挥霍,可少分或不分。
    • 夫妻一方违反忠诚义务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另一方可主张无效并要求补偿。

三、父母出资购房

  • 新规定明确了父母出资购房的产权归属问题,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房,离婚时可判归出资人子女所有,并考虑补偿事宜。对于部分出资或双方父母出资的情况,也给出了相应的处理原则。

四、子女抚养与财产

  • 规定了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未成年子女的处理原则,存在家庭暴力、恶习等情形者,优先考虑另一方抚养。
  • 明确了离婚协议约定不负担抚养费的法律约束力,但生活水平显著降低或子女费用增加时,可请求支付。

五、其他重要规定

  • 夫妻一方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以未经同意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法院不予支持,除非恶意串通。
  • 父母或其近亲属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行为禁令。

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对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多个方面进行了详细且全面的新规定,旨在更好地保护个人财产权利,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与和谐。在实际应用中,我们应依据这些具体条款和案件事实,综合考量各种因素,以确保裁判结果的公正与合理。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