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赠与合同放弃任意撤销权效力的认定-张翠云律师|法行宝
2025-07-30 合同纠纷

关于最高院对于赠与合同中放弃任意撤销权效力的认定,我可以为你提供以下详细解释:

最高院认为,夫妻在赠与房产合同中特别约定赠与人放弃任意撤销权,此种约定是有效的。这一认定的核心在于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并保护赠与人自愿放弃民事权利的行为。

分析说明

  1. 任意撤销权的一般规定:

    •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除外。
  2. 放弃任意撤销权的约定效力:

    • 夫妻在赠与房产合同中特别约定赠与人放弃任意撤销权,这体现了双方的意思自治。
    • 赠与人作为权利人,自愿放弃自己的房屋产权,这符合《民法典》中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的规定。
    • 因此,应认定该约定有效,对赠与人具有约束力。即使赠与房产未经公证,受赠人据此请求继续履行赠与合同的,人民法院也应予支持。
  3. 实践中的不同认识及最高院的观点:

    • 实践中对于放弃任意撤销权的条款效力存在不同认识,但最高院倾向于认为该约定有效。
    • 最高院认为,赠与人自愿放弃自己的民事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行使任意撤销权应受到一定限制。

结论

综上所述,最高院认定夫妻在赠与房产合同中特别约定赠与人放弃任意撤销权是有效的。这一认定既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也保护了赠与人自愿放弃民事权利的行为。因此,在赠与合同中,如果赠与人明确放弃任意撤销权,那么该放弃条款是有效的,赠与人之后不得再行使任意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