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155条之规定-许学斌律师|法行宝
2025-03-21 合同纠纷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主要规定了无效或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详细来说:

  1.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 指的是已经成立但因内容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而应当被宣告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行为因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而自始无效,国家对其进行主动干预,不得履行。无效民事行为具有当然无效和绝对无效的特征。
  2. 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 指的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或法律能力受限而在撤销后自始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撤销行为的效力溯及既往,民事法律行为一旦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自行为开始时便不具法律效力。
  3. 法律后果:

    •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这意味着当事人不得要求履行,也不承担不履行的法律责任。对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法院或仲裁机构会主动审查确认其无效,并禁止其履行。

举例说明:假设甲与乙签订了一份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如贩卖毒品。这份合同就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即使甲或乙试图履行该合同,法律也不会承认其效力,并会对相关行为进行制裁。

综上所述,《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明确了无效或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的原则,旨在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