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人委员会议事规则-隋煊平律师|法行宝
2025-07-30 公司事务

破产债权人委员会议事规则主要涉及债权人会议的组成、职权、表决权主体、表决规则以及特定债权人的表决权问题。以下是对这些方面的详细解答:

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与职权

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中占有重要位置,是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维护其利益的自治团队。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但不限于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等。

二、表决权主体

在债权人会议中,享有表决权的主体主要是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但需注意以下几类不享有表决权的债权人:

  1. 无债权人会议成员资格的债权人:如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人或依法申报债权后撤回的人。
  2.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非人民法院能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
  3. 丧失表决权的人:如破产债权在先分配、债权人行使抵消权、申报且债权确认后又撤回等情形。
  4. 职工债权人:职工债权无需申报,职工债权人不享有表决权,但在重整计划草案分组表决中享有相应表决权。
  5. 劣后债权的债权人:劣后债权在一般情况下都无法得到清偿,因此不宜赋予其表决权。
  6. 享有担保债权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和解协议、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

三、表决规则

债权人会议的表决规则分为一般表决规则和特殊表决规则。

  1. 一般表决规则: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2. 特殊表决规则:
    • 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需要分组进行表决,包括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等。每一组都需要出席会议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 通过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的通过需要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四、特定债权人的表决权问题

对于享有担保债权的债权人,其表决权受到一定限制。具体来说,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担保债权人对于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此外,在重整计划分组表决中,担保债权人的表决金额如何确定也存在不同理解,需要进一步完善破产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明确。

综上所述,破产债权人委员会议事规则是一个复杂而细致的制度设计,旨在确保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表决和决策,以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