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价过低的法律依据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具体规定如下:
这条规定明确指出了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过程中,如果投标人的报价过低,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其提供书面说明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报价的合理性,若投标人无法证明,则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这一规定旨在确保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以及采购到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