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失信人员联合14项规定内容-郭美娜律师|法行宝
2025-07-30 婚姻家庭

婚姻失信人员联合14项惩戒规定,是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民政部等31个部门为加快推进婚姻登记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对婚姻登记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促进婚姻家庭和谐稳定而联合签署的《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中提出的具体措施。以下是这14项惩戒规定的详细内容:

  1. 限制招录(聘)为国家公职人员:对于婚姻登记严重失信的当事人,将限制其被招录或聘用为国家公职人员,包括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

  2. 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失信当事人将被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影响其参与事业单位的管理和运营。

  3. 限制任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认证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失信当事人在这些金融机构和认证机构中,将无法担任重要的管理职务。

  4. 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于国有企业的重要管理职务,失信当事人也将被限制担任。

  5. 限制参评道德模范等荣誉:失信当事人将失去参评各类道德模范、优秀人物等荣誉的资格。

  6. 限制参与相关行业的评先、评优:在特定行业内,失信当事人将无法参与评先、评优活动,影响其行业声誉。

  7. 供入股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或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审批时审慎性参考:在金融机构的审批或备案过程中,失信当事人的情况将被作为审慎性参考,可能影响其入股或登记。

  8. 供设立认证机构审批时审慎性参考:在设立认证机构的审批过程中,失信当事人的情况也将被作为审慎性参考。

  9. 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审慎性参考:金融机构在进行融资授信时,将把失信当事人的情况作为审慎性参考,可能影响其融资能力。

  10. 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失信当事人将无法享受政府提供的补贴性资金支持。

  11. 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失信当事人将被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影响其国际贸易业务的开展。

  12. 作为选择政府采购供应商、选聘评审专家的审慎性参考:在政府采购和选聘评审专家时,失信当事人的情况将被作为审慎性参考。

  13. 供重点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参考:在重点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过程中,失信当事人的情况将被作为参考。

  14. 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对于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失信当事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这些惩戒措施旨在通过限制失信当事人在多个领域的活动,提高其违法成本,从而维护婚姻登记领域的诚信秩序和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