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承租权最忌讳三个东西-王利云律师|法行宝
2025-07-30 房产纠纷

关于优先承租权,最忌讳以下三个东西,也就是说,在行使或处理优先承租权时,应当特别注意避免以下三种情况:

  1. 忽视提前通知与告知同等条件:

    • 提前通知:出租方在租赁期限届满且有意愿继续出租时,应当提前以合理方式通知承租方,征询其是否有续租的意愿。这是出租方应尽的法定义务,以确保承租方有机会行使优先承租权。
    • 告知同等条件:出租方还应将其与案外人租赁合同的同等条件告知原承租方,以便承租方能够基于这些条件做出是否续租的决定。如果出租方未履行这些义务,就可能构成对承租方优先承租权的侵害。
  2. 对“同等条件”理解不准确:

    • “同等条件”是承租方优先承租权的核心。它涵盖了租金、租期、承租方履约情况、出租方欲与新承租方订立租赁合同的条件等多个方面。承租方在行使优先承租权时,应确保自己提出的续租条件与出租方与案外人达成的租赁条件相当。如果承租方对“同等条件”理解不准确,可能导致其无法成功行使优先承租权。
  3. 未能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优先承租权:

    • 尽管《民法典》已经明确规定了承租方的优先承租权,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建议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优先承租权的具体行权条件和程序。这样可以减少后续争议发生的可能性,确保双方权益得到更充分的保障。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可能会增加承租方行使优先承租权的难度和不确定性。

综上所述,优先承租权是承租方的一项重要权利,但在行使过程中应特别注意避免上述三种情况。如果遇到相关问题或争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具体的法律建议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