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小组长职务侵占集体资金,监委能立案。
首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工作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若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可能构成贪污罪;而在非协助公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村集体财产,则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其次,从实际案例来看,已有村民小组长因侵占集体资金被监委调查并移送审查起诉的情况。例如,在某地,一村民小组长在协助政府开展征拆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侵占组集体资金,数额较大,且经多次教育拒不认罪,影响恶劣,涉嫌职务侵占罪。该地监委已对该案件进行了立案调查,并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
综上所述,村民小组长作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职务侵占集体资金的情况下,监委是有权进行立案调查的。这既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也有实际案例作为支撑。因此,对于村民小组长职务侵占集体资金的行为,监委能够立案并进行相应的调查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