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刑法九十三条解释-韦端宁律师|法行宝
2025-03-21 刑事辩护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明确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哪些行为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并规定了相关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 解释内容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明确指出,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1. 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2. 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3. 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4. 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5. 代征、代缴税款;
  6. 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7. 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二. 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上述规定的公务时,如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下列行为,将构成犯罪,并适用相应的刑法规定:

  •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构成贪污罪,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
  • 挪用公款,构成挪用公款罪,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受贿罪,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

我的观点:这一解释对于明确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身份和职责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为打击相关领域的贪污、挪用公款和受贿等犯罪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