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7年版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于祝律师|法行宝
2025-03-21 交通事故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7年版第二章第十一条主要规定了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及其管理要求。

一.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 该条例第十一条明确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这一规定确保了公路两侧的建筑活动不会对公路的安全运行构成威胁。

二. 建筑控制区内的管理要求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公路的通行安全,防止因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存在而影响公路的正常使用或造成安全隐患。

三. 特殊情况的处理

  • 条例也考虑到了特殊情况,即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这一规定既保证了公路的安全,又兼顾了其他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我的观点:这一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公路的通行安全、维护公路的完好状态以及促进公路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它也提醒了公路沿线的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建筑活动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擅自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免影响公路的安全运行。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