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前鉴定的最新规定,主要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法办〔2023〕275号),该规程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对该规程中关于诉前鉴定规定的详细解读:
诉前鉴定的启动:
- 在诉前调解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托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提供诉前委托鉴定服务。
- 诉前鉴定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当事人可以共同申请诉前鉴定,一方当事人申请诉前鉴定的,应当征得其他当事人同意。
诉前鉴定的适用范围: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劳务合同纠纷;
- 产品责任纠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 其他适宜进行诉前鉴定的纠纷。
诉前鉴定的申请与审查:
- 当事人提交诉前鉴定申请书以及相关鉴定材料,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在线提交。
- 主持调解的人员应当在收到诉前鉴定申请五个工作日内对鉴定材料是否齐全、申请事项是否明确进行审核,并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协商确认。
- 审核通过后,报请人民法院同意,由人民法院指派法官或者司法辅助人员指导接受委派的调解组织开展诉前鉴定工作。
鉴定机构的选定与委托:
- 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机构。当事人协商不成的,通过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随机确定。
- 人民法院负责司法技术工作的部门以“诉前调”字号向鉴定机构出具委托书、移送鉴定材料、办理相关手续。
鉴定费用的预交与鉴定书的送达:
-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向鉴定机构预交鉴定费用。逾期未交纳的,视为申请人放弃申请。
- 鉴定结束后,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将鉴定书上传至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由人民法院以及主持调解的人员在线接收后送交给当事人。
诉前鉴定的终止与异议处理:
- 若出现申请人逾期未补充鉴定所需材料、逾期未补交鉴定费用、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鉴定等情形,诉前鉴定终止。
- 当事人对鉴定书内容有异议的,但同意诉前调解的,由调解组织继续调解;不同意继续调解并坚持起诉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登记立案。
诉前鉴定与诉讼程序的衔接:
- 经诉前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组织应当将全部鉴定材料连同调解材料一并在线推送至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登记立案。
-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就同一事项重复提出诉前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规程还强调了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恶意利用诉前鉴定拖延诉前调解时间、影响正常诉讼秩序的行为的规制措施。
综上所述,诉前鉴定的最新规定为当事人提供了在诉前调解过程中进行鉴定的途径,旨在促使更多纠纷实质性解决在诉前,减轻当事人诉累。同时,也明确了诉前鉴定的适用范围、申请与审查流程、鉴定机构的选定与委托、鉴定费用的预交与鉴定书的送达以及诉前鉴定的终止与异议处理等方面的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