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企业经营首理条例 笫三十一条的内容-孙晟律师|法行宝
2025-03-21 公司事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 关于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1. 法律依据: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付商品房时,必须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这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法定义务,旨在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了解房屋的质量保证内容和使用注意事项。
  2. 实践意义:《住宅质量保证书》通常包含了房屋的质量保修期限、保修范围以及保修责任等内容,是购房者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依据。《住宅使用说明书》则提供了房屋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有助于购房者正确使用房屋,避免不当使用导致的损坏。

二. 关于保修期内维修责任的承担

  1. 法律依据:同样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在保修期内,如果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导致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实践意义:这一规定明确了保修期内维修责任的归属,即如果维修行为导致购房者损失,开发企业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有助于促使开发企业更加重视房屋质量,及时履行维修义务,减少因维修给购房者带来的不便和损失。

我建议: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应仔细审查开发商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确保其内容完整、明确。同时,在保修期内如遇到房屋质量问题,应及时与开发商沟通,要求其履行维修义务。如因维修导致损失,购房者有权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