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组的职权及其法律依据-陈晓辉律师|法行宝
2025-07-29 公司事务

破产清算组(在新《企业破产法》中通常称为“管理人”)的职权及其法律依据主要如下:

一、破产清算组的主要职权

  1. 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这是清算组开展后续工作的基础,确保对债务人财产的全面了解和控制。

  2.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清算组需全面调查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等,并据此制作详细的财产状况报告,为债权人提供全面了解债务人财务情况的机会。

  3. 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与日常开支:清算组有权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及日常开支,以确保债务人在清算期间的有序运转,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4. 管理与处分债务人的财产:清算组是债务人财产的管理者和处分者,需妥善保管财产,并根据清算程序的需要对财产进行变价处理,以实现财产价值的最大化。

  5.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在清算期间,清算组有权代表债务人参加各类法律程序,维护债务人在法律程序中的合法权益。

  6.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虽然《企业破产法》未直接提及,但在实践中,清算组通常会根据工作需要向债权人委员会或法院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以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二、法律依据

上述职权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该条规定了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并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和日常开支,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以及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综上所述,破产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的职权广泛且明确,均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这些职权的行使旨在确保破产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如有任何关于破产清算的具体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建议,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