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起诉的案由主要为“执行异议之诉”。
一. 案由确定
在执行程序中,若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无法清偿债务,且存在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抽逃出资、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等情形,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若执行法院未支持债权人的追加申请,或当事人对追加裁定不服,则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此即为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起诉的案由。
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明确了在特定情形下,如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抽逃出资等,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同时,也规定了当事人对追加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这些法律法规对股东的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的责任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为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提供了实体法上的依据。
三. 诉讼策略
在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时,债权人应明确诉讼请求,即请求法院确认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同时,应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股东存在未足额缴纳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形,以及公司无法清偿债务的事实。
四. 实务操作
提交申请:债权人需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法院审查:执行法院受理后会进行审查,可能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公开听证。
提起诉讼:若法院裁定不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或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则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判决:经审理,若法院认为债权人申请有理,会判决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并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所述,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起诉的案由为“执行异议之诉”,债权人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诉讼策略,提供充分证据,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