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其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具体分析如下:
一.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 第二十二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二. 相关流程与责任
- 处理流程:根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在接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后,应当及时组织办理,并进行调解。若调解未达成协议,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应制作处理意见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 责任履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需及时指定承办人调查争议事实,审查证据材料,并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裁决。若未依法履行职责,将依法给予相关责任人员处分。
三. 裁决的效力与执行
- 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若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综上所述,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明确规定。在处理过程中,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流程,确保裁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