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产路权损坏赔偿应支付给公路管理机构或高速公路经营公司。具体分析如下:
一. 赔偿主体的确定
公路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三条和第八十五条的规定,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同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表明,对于公路路产损失的赔偿,公路管理机构是法定的赔偿接收方。
高速公路经营公司:在某些地区,如云南省,根据相关政策文件(如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地方批准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的通知》),路政管理部门已停止收取公路赔偿费,改由高速公路经营公司向当事人收取。这适用于特定地区的高速公路路产损坏赔偿。
二. 赔偿流程
三. 实例说明
综上所述,路产路权损坏赔偿应支付给公路管理机构或高速公路经营公司,具体取决于当地的政策和规定。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