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在犯罪嫌疑人做精神病鉴定的批捕起诉阶段,检察院并不会暂停计算时限,也无需出具恢复手续。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 精神病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这意味着,在进行精神病鉴定的过程中,侦查羁押的时间会暂停计算,但这并不等同于检察院暂停计算整个案件的处理时限。精神病鉴定的目的是为了确定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的精神状态,是侦查程序的一部分,而非独立于办案期限之外的特殊环节。
二. 侦查羁押期限的计算
在精神病鉴定完成后,侦查羁押期限将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计算。根据该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因此,即便在精神病鉴定期间羁押期限暂停计算,但鉴定完成后,侦查机关仍需继续对案件进行侦查,并在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完成侦查工作。
三. 审查起诉阶段的处理
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犯罪嫌疑人被进行了精神病鉴定,检察院会根据鉴定结果来决定是否继续起诉。如果鉴定结果显示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患有精神病且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那么检察院可能会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但这一过程并不会导致检察院暂停计算整个案件的处理时限。
我的观点:在犯罪嫌疑人做精神病鉴定的批捕起诉阶段,检察院并不会暂停计算时限,也无需出具恢复手续。精神病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但鉴定完成后,案件的处理时限将继续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计算。如果鉴定结果对案件处理有重大影响,检察院会依法作出相应决定,但这并不改变案件处理时限的计算方式。